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 第148章 袁记约法
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本章之规定,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
    大总统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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