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一、请求确认自二零一一年二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老律师慷慨激昂的陈述着。
“被告答辩。”老律师说完,短发女法官表情淡漠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主张事项。答辩完毕!”岳珊答辩道。
“原告举证!”短发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务协议》,证明原告在被告的水疗馆工作。
第二份证据,被告的排班表,证明被告对原告实际进行管理。
第三份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双方系劳动关系。
举证完毕!”老律师道。
“被告质证!”女仲裁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务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恰好可以证明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份证据,排班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