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所在的开拓团体拥有其开拓的一半土地,而且开拓团体有优先选择土地的权力,剩余的才交由合众国或资助人。
合众国有保护开拓元勋及开拓团体的义务,以免受域内大国或组织的侵害,所谓域内大国主要是指欧洲殖民者和开拓区域内的文明国家,不包含那些杂七杂八的苏丹国和部落。
开拓期限到达之后,开拓元勋有权担任本地区的前两届行政长官,并且由开拓团体掌握本地区六成的议员职位,在三十年之后,仍然需占有三分之一的议员职位。
开拓元勋享受着的特殊的权力,特别是其取得开拓成果之后,元勋本人及其开拓团队的有功之臣便是本地区的元老,但为了确保合众国利益和长远战略,开拓元勋也需要承担义务和信守诺言。
首先,开拓元勋及其开拓团队的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合众国的法典,尤其是尊重宗教法和财产法,特别是不得支持和纵容任何宗教的传播和不得私自蓄养、使用和交割奴隶。
开拓元勋不能与欧洲殖民者和文明国家主动发生冲突,也不允许拥有外交的权力。
合众国承认开拓团队对其开拓土地的一半拥有权,但开拓勋爵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拥有超过十分之一的土地。重要港口和城堡为国有土地,不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