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宋医 > 正文 第423章 钱财与生命

    军内人盗窃满二十贯。

    技一百,无刺配“你没搞错吧?盗窃一万贯。

    也不砍头?”“是的将军。”

    盗窃罪的处罚往往与经济的繁荣成反比,经济越达,对盗窃罪处罚也越轻,宋朝开国之初,国家还很穷。

    当时对盗窃处刑非常重,规定盗窃五贯(相当于人民币五千元)者处死;后来国家富足之后,对盗窃犯罪自然放宽了很多,规定盗窃十贯(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者,要奏请皇上亲自裁决是否适用死刑。

    后来随着国家越来越富,歌舞升平之下。

    皇上实行仁政,讲究少杀慎杀,进一步放宽对盗窃罪的处罚,最后取消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规定。

    在唐朝最繁华的时期。

    普通盗窃罪也是没有死刑的。

    中国七九年刑法曾经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在五万元左右为起点)便可以处死刑,赶上严打,盗窃六七万便可枪毙了。

    后来九七年新刑法颁布时,改革开放已经使中国人的腰包逐渐富足了,所以盗窃罪死刑修改只限于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两类。

    其余一般盗窃都废止了死刑。

    随着具民经济的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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