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大汉帝国风云录 > 正文 第二卷 乱世豪雄篇 第十一章 长河落日 第五十九节
、不孝、不义、内乱,这是朝廷严厉打击的对象,犯此十罪者,杀无赦。

    出钱负罪制从本朝初年就开始了。朝廷出售免刑权,继而取得财政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朝廷聚敛财富的一种特殊手段。

    本朝四百年来,西北两疆战乱不止,不得不大量用兵,修建长城和边塞要隘,军资开支极其庞大。

    为了增加赋税,朝廷想尽了办法,实施了各种措施,而赎罪收入就是增收的一种办法,占据了赋税收入很大一部分。

    孝惠皇帝元年(公元前194年),朝廷曾下旨,民若有罪,入赎六万钱可免死罪。

    而孝武皇帝在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也曾下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则可减死一等。

    光武皇帝中兴之后,朝廷财赋一度紧张,赎罪范围大大扩大。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朝廷下旨,从死刑到最轻的刑罪都可以入缣免刑。

    出钱赎罪,对朝廷来说是聚敛财赋,对有钱人来说可以免除刑罚,但对贫穷者来说,却是不公平。

    本朝有名的大儒司马迁就因为无钱赎罪,遭受了宫刑。所以说,出钱赎罪在本质上是一个弊政。

    这次李玮修改刑律的力度非常大。他首先精简了法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