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难行,既立制度局总其纲,宜立十二局分其事:
一曰法律局。外人来者,自治其民,不与我平等之权利,实为非常之国耻。彼以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故也。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既不能闭关绝市,则通商交际势不能不概予通行。然既无律法,吏民无所率从,必致更滋百弊。且各种新法,皆我所夙无、而事势所宜,可补我所未备。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
二曰度支局。我国地比欧洲,人数倍之,然患贫实甚,所入乃下等于智利希腊小国,无理财之政故也。西人新法,纸币、银行、印税、证券、讼纸、信纸、烟酒税、矿产、山林、公债,皆致万万,多我所无,宜开新局专任之。
三曰学校局。自京师立大学,各省立高等中学,府县立中小学及专门学,若海、陆、医、律、师范各学,编译西书,分定课级,非礼部所能办,宜立局而责成焉。
四曰农局。举国之农田、山林、水产、畜牧,料量其土宜,请求其进步改良焉。
五曰工局。司举国之制造机器美术,特许其新制而鼓厉之,其船舶、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