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
第五十四条左列各项支出,非经大总统之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怜法律上之规定所必需者;
三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四陆海军编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条为国际战争或战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为财政紧急处分;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第五十六条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第五十八条审计院之编制,有约法会议决之。
制宪程序
第五十九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委员会起草。
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其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之。
第六十一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决定之。
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六十二条国民会议,由大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