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 第148章 袁记约法
十三条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
    司法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法院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五条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
    第四十六条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劫事件,其审判程序,别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律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参政院
    第四十九条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参政院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会计
    第五十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行之。
    第五十二条因特别事件,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五十三条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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