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赏金猎人持有武器必须报备,在安全区内武器必须上缴赏金猎人团封存,若是不在驻地则由当地官府保存。
第六条:赏金猎人的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不得假借大明朝廷之名义进行单独宣战、议和、结盟等事务。
第七条:赏金猎人在大明境内有权审判、俘虏、击杀大明指定的敌对势力和对大明不友好部族。在大明国境之外,攻击大明指定之敌人受到大明保护,攻击大明指定之外敌人则属于个人行为。
第八条:无论大明国境内外,非大明户籍百姓主动攻击赏金猎人的行为都是战争行为,赏金猎人有权还击,直至解除威胁为止。
第九条:赏金猎人可以购买使用大明现役轻武器、部分战术级重武器、战船。
第十条:赏金猎人和赏金猎人团在大明境内发现的矿场资源上报之后,可以获得开采的百分之十到三十不等的收益。若不能立即开采也可以一次性获得一笔不低于矿产价值百分之一的赏金。
第十一条:赏金猎人获得之战利品,不得在市场上兜售,必须在大明规定的专门行市,在官府的监督下交易,若是有争议的战利品则需要辨明之后在销售。
第十二条:赏金猎人和赏金猎人团在大明境外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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