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合约政策是具有风险的。风险在于,一旦所合作的艺人在将来人气号召力和商业价值下滑,那对厂商一方就是得不偿失了,关键就是看的合作艺人的发展潜力。同样的,对职业运动员也是这种概念。
而对于事业发展较为平稳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走下坡的艺人来说,这优先续约权就等于是一份固定保障,相对的,如果这位艺人发展的越来越好越来越红,那么一方身价增加而一方代言费却不增加的优先续约权对艺人来说就不合适了(亏了)。
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厂商(金主),优先续约权等于是一种赌博。
另外,若代言到期后别家化妆品厂商给出的代言费超过了一亿八千万这个数字,则林允儿有权无视原厂商的优先续约权继而选择他家,原厂商若还想续用林允儿,那就只能加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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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韩国娱乐圈,一年两亿韩元左右那绝对是一线甚至国民级明星的代言费标准!不像几年后动辄十亿八亿的就给了,何况这还是女明星们最中意最感兴趣的化妆品代言,更何况对方还加了个优先续约权。
这等于一份一年期合约,保障的却是两年,这最少也是一份价值三亿六千万韩元的代言合约啊!
就这么给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