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与所属艺人之间的分成机制。
首先,详细说一下广告代言部分,这也是艺人最向往的一块分成。
关于广告,并不是以艺人的代言周期作为衡量代言收入的标准,只要代言一件商品,那么半年是这个代言价,两年也是这个代言价。
也不是以代言数量为基准,而是以厂商的地位及商品的档次。
而在一份广告代言协议(合约)当中,在此项所代言产品的后期宣传环节,艺人是需要在这个后续环节上进行投入的。
不是说艺人只要帮忙代言然后拿钱就可以了,在后期的商品宣传中,艺人所属公司方面也要进行一些对于厂商商品的投资,这些投资当然也是有成本的。
举例来说,一个炸鸡广告和一个电子产品广告。
炸鸡广告的话,本身其广告代言身价就比较低,而后期的艺人投入成本也比较少,可以这么说,拍过一期广告,广告播出之后,如果没有第二期的广告产出,那么这份代言收入就会无条件的进入艺人荷包。
而电子产品的广告拍摄结束后,还要根据此项产品的属性进行一些后续的与之相符的变相宣传,比如为此产品唱歌跳舞拍海报等等。且在一定程度上,艺人所属公司方面也要对这些变相宣传进行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