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如果跨种姓婚姻发生,生出的后代。就是杂种,破坏了种姓的纯洁,因此,他们就被驱逐出种姓之外。
在这个普遍的情况下,又有例外。
这个例外就是,如果婚姻的男方种姓高。女方的种姓低,那么后代也能比女方的高一点点;当然比男方的种姓低许多。
如果女方的种姓只比男方的种姓低一个等级,那么,她的后代经过七次和高等级的男方种姓结婚以后,第八代的子女。就达到了与男方同级的种姓。
相反,如果女方的种姓高,男方的种姓低,那么后代无一例外地和男方同一个种姓等级。
虽然这种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造成了极大的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职业分工上,而不是用暴力手段灭除低种姓。
古印度的基本法规——《摩奴法典》规定,任何人遇到生命威胁的时候,都有权反抗,这个可以反抗的范围也包括这些不可接触的人。
因此,即使是非暴力思想最薄弱的印度教,也是主张非暴力的,对人的生命有基本的尊重。
公元前六七世纪,佛教、耆那教相继产生,二者的共同特种是没有神,其次是不杀生。
既然不杀生,也就更加没有暴力了。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