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分歧,董子则以德主刑辅,春秋决狱合之。”
董仲舒是如何处理儒法合流?就是求同存异的办法。
儒法两家看似南辕北辙,但也有共通的地方,那就是尊君尊上尊尊,董仲舒用春秋大一统的学说,先达成一致。
这是顺应两家人心之举,两家对此都没有争议。
之后的存异,就是化解两家分歧,儒家主张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当年晋大夫赵鞅铸刑书,颁布刑法,孔子严厉批评此举道,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孔子主张是,国家不要刑法,实行礼治,原因在于刑法不可为人所知,就能保持威不可测的态势。
礼治法治就是儒法两家最根本分歧。
为了消除这等分歧,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论,那就是国家礼治为主,再以法治辅之。用礼仪教化,用法律禁止。这与荀子所提倡礼以定伦,法能定分的学说,一脉相承。
董仲舒还提出就算真正要用刑法时,也要依据春秋大义来进行定罪。
德主刑辅等于,儒法两家各自妥协,达成了共识。
但董仲舒却是否定了孔子纯以礼治,不进行法治的儒家经义,故而董仲舒‘德主刑辅’被时人称‘新儒学’,被不接受之人认为,这根本上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