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了《代崇令》,规定“……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其中还有禁止采集鸟卵和禁止用毒箭狩猎的规定。
在夏代曾规定:“……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周代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不敢取卵”。
《秦律十八种》之一的《田律》,主要是讲农业生产的法律,其中有一系列规定是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
实际上,我国历朝历代差不多都发布过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令。
儒家经典《礼记?王制》里面说:“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獭祭鱼,然後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後田猎。鸠化为鹰,然後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虫未蛰,不可以火田。”
《史记?周穆王世家》有:“王田不取群”的说法。
《正义》曹大家云:“群,众,粲,皆多之名也。田猎得三兽,王不尽收,以其害深也。”
《吕氏春秋
.孝信览.义赏》篇中说:“竭泽而渔,岂不多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
(打猎),岂不得多?而明年无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