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一种妥协,是有意这么做的。
可后来钱伯流发现,林源交代完了,就不再干涉律师团的工作。
这可让钱伯流有些摸不着头脑,既然林源这么交代了,就按照程序走吧。
证据,其实是很容易找的,就那么两样,也没有藏着掖着的,拿出来一分析,钱伯流的律师团马上提起了两项辩护意见。
其一,就是调查组提供的视频资料,完全不能证实林源就是当晚跟日方人员冲突的幕后主使。视频说明不了什么,路明的证言说明,林源当时只是在荔香别院吃饭,恰逢其会而已。
其二,就是调查组对林源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调查组可以找林源调查情况,林源也有义务配合。
但调查组没有权力限制当事人林源的人身自由,至于林源最后动手,只是摆脱不法侵害的一种手段,伤人的后果连防卫过当都算不上,因为没有发生入刑所需要的必要条件,也就是没有对被打人员造成轻伤。
林源的伤人效果是轻微伤,这在刑法的概念上很清楚,是属于治安案件的范畴。既然是治安案件,又是有前因后果,就应该交给辖区派出所处理,根本就用不着法院见。
根据这两条,当事人林源没有法院审理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