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还规定,这些奴隶在获得自由之前,即享有“有限公民权”,直至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
至于什么是“合理的报酬”,还有那个“合理的回报”是个什么水平,该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毕竟在那个当口也不容易确定。
但是,后世的学者们都一致认为,这无疑是一份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法律文件,在这个施加人们终身奴役的奴隶制还是普遍现象的时代,奴隶的所有者能主动解放奴隶——哪怕是有前提条件的解放,也是开了历史的先河,更是一种文明的进步。
随后不久,在李俊明律师的主持下,《联邦贸易劳动力解放法案》的一个比较具体的规定出台了,首先明确的是“合理回报”水平:是指给雇佣者从事了八年的“诚实劳动”。
而“合理报酬”则是指雇佣者提供给奴隶们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吃穿衣用住,并且在成为自由民后一次性给予的安家费。
而且八年的期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变成了一个换算标准,比如后来有不少贸易劳动力参加了联邦军队,在军队服役一年相当于在种植园里劳动一年半,于是很多身体条件好的人从一开始就参加了澳洲军队,在服役四到五年后就获得了自由。
又比如,一些有特殊技能的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