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明白吗?”装作不知道不行,光揭发也不行,必须得是成套的处置,还要快准狠。
只要审查出来确实有问题的,可流放可不流放的,都要流放,可杀可不杀的,也都要抄家去流放。
“还有一个原则你们要记住。”
“就算单个案件里,犯的事不大,处罚本来不高,但只要犯两次,就罪加一等。要是同样的事犯三次,则定为重罪。”简单的说,有个地痞流氓,跟衙门里的官吏勾结,平时欺男霸女放高利贷,甚至欺行霸市收保护费等,要是仅是一次,那么罪名可能不高。
比如大明律对于放高利贷,是有明确规定的。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从这个条例就看的出,对高利贷的界定就是月息三分以上,以及利滚利,利息超过本金等。
但处置不严,轻者也就是杖四十,超出的利计赃,重的也只坐赃论罪,打一百。
明末之时,因为高利贷伤人、杀人案件很多,而其中放债者被杀的比例反而很高,就是因为逼的太急了,所以拼命。
越是灾荒动荡年岁,放债者死的就越多。反正没半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