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现代司法制度讲究回避,而宋代司法也特别讲求亲嫌回避,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诉讼案,在开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
如果有回避责任的法官不申报呢?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防止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私人情感影响,出现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