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支持乡、村两级意见,认为狗头金应该上缴国家,可以酌情对张普进行奖励。拿出的法律依据有两条:
一是《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二是《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这个决定遭到张普所聘的律师的反驳,在法制刊物上撰文说狗头金是偶然间发现的,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属于受国家保护的“矿产”,也未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损于环境保护等其它客体。
事情闹大后白钰才知晓此事,在请教京都大学法律系资深教授后,援引《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先占”原则,以及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应当充分保持个人利益的理念,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