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二十一条”之签署
    时欧战爆发,日本乘列强有事西方,不暇东顾之际,肆其暴戾,逞其野心,破坏我中立,山东交涉以起。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提出无理要求二十一条件,迫袁承认。五月七日又致最后通牒,并限四十八小时答复,须完全应允,否则自由行动。时袁阴谋称帝,专心对内,无力御外,且愿联日以为援。日本早觊得其隐,有以助成帝制为承认之交换条件之说。袁既屈于武力,乃不顾民意,于九日答复。既未经国会通过,我国亦誓不承认也。
    曹汝霖于五月十日致陆宗舆一函见王芸生辑《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六卷311~312页。,述日使致送最后通牒及中国忍辱接受之经过情形,甚为详尽。中有一节记八日袁召集大会,报告经过曰:
    此次日人乘欧战方殷,欺我国积弱之时,提出苛酷条款,经外部与日使交涉,历时三月有余,会议至二十余次,始终委曲求全,冀达和平解决之目的。但日本不谅,强词夺理,终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认。我国虽弱,苟侵及我主权,束理我内政,如第五号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今日本最后通牒,将第五号撤回不议。凡侵及主权及自居优越地位各条,亦经力争修改。并正式声明,将来胶州湾交还中国。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