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每晨必弃二、三婴儿于其中,有涕泣者,有叫号者,有呼其父母者,有食其粪土者。至次晨则所弃之子已无一生,而又有弃之者矣。
更可异者,童穉辈及独行者一出城外,更无踪影。后见门外之人炊某骨以为薪,煮某肉以为食,始知前之人皆为其所食……
县城外掘数坑,每坑可容数百人,用以掩其遗骸。臣来之时,已满三坑有余,而数里以外不及掩者又不知其几矣。小县如此,大县可知;一处如此,他处可知。
今之里甲寥落,户口萧条,已不复如其初矣。况当九死一生之际,即不蠲不减(赋税),民亦有呼之而不应者。官司束于功令之严,不得不严为催科。如一户止有一二人,势必令此一二人而赔一户之钱粮;一甲止有一二户,势必令此一二户而赔一甲之钱粮。
等而上之,一里一县无不皆然。则见在之民止有抱恨而逃,飘流异地,栖泊无依。恒产既亡,怀资易尽,梦断乡关之路,魂消沟壑之填,又安得不相率而为盗者乎!
此处逃亡于彼,彼处复逃之于此……
民有不甘于食石以死者始相聚为盗,而一二稍有积贮之民遂为所劫,而抢掠无遗矣。有司亦不能禁治。
间有获者亦恬不知畏,且曰‘死于饥与死于盗等耳,与其坐而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