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犯不顺之讥;汉高奋剑,而无失节之议。何者?诚四海之酷仇,而人神之所摈故也。况皓罪为逋寇,虐过辛、癸,枭首素旗,犹不足以谢冤魂,洿室荐社,未足以纪暴迹,而乃优以显命,宠锡仍加,岂龚行天罚,伐罪吊民之义乎?是以知僭逆之不惩,而凶酷之莫戒。诗云:“取彼谮人,投畀豺虎。”聊谮犹然,矧僭虐乎?且神旗电扫,兵临伪窟,理穷势迫,然后请命,不赦之罪既彰,三驱之义又塞,极之权道,亦无取焉。
《江表传》:皓初立,发优诏,恤士民,开仓禀,振贫乏,科出宫女以配无妻,禽兽扰於苑者皆放之。当时翕然称为明主。
李仁:闻吴主披人面,刖人足。恶人横睛逆视,皆凿其眼。
薛莹:归命侯臣皓之君吴也,昵近小人,刑罚妄加,大臣大将,无所亲信,人人忧恐,各不自保,危亡之衅,实由於此。
人物之周瑜(吴之周郎)
字:公瑾
时间:175——210(寿36)
容貌:长壮有姿貌
籍贯:扬州庐江舒(今安徽舒城)
官职:南郡太守、偏将军
家庭成员:父:周异,妻:小乔,子:周循、周胤
人物传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