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之皆谢贤曰:会坐文事系论用自给,请今具偿责。弘未得责,
胜之已得粟三石,直三百六十;粟三石,直三百六十;它钱三百五十,凡
已得千一百,少二千四百三■。
按此简释文又见《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173页〔(149)26、9〕,前“直三百六十”,该书“六”作“九”。从后云凡得千一百的话来看,应以作“九”为是。这里粟的石价为一百二十钱和一百三十钱。
(2)《居延汉简甲编》第268简:
黍米三斗,直钱卅。
石价为一百五十。
(3)《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281页:
粟一石,直一百一十。〔(178)167、2〕
(4)又同上书第301页:
除[禾旁][禾皇]钱二百四取以当□,买谷,直百。〔(285)198、118〕
这里虽未明言谷的单位,但云值百钱,当是指谷一石。
(5)又同上书第317~318A页有一简是一个粮价的帐单,现抄录如下:
□□受钱六百 出钱百一十五籴麴五斗斗廿三
出钱二百廿籴粱粟二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