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方制度只分为郡县两级,其上的‘州’只是一个官方划定的监察区,刺史起初也只是负责监察地方郡县的六百石官员,其管辖范围也只有‘刺史六条’。但随着形势的更移,刺史权限扩大,逐渐变为郡县长官,这便是设计之初所未能预料的事情了。州郡县三级地方制度依然有留存不易的必要,皇帝也没想着去搞一个‘省’出来,所以他在这里借王邑的封事发挥的,则是具体的地方部门。
就如皇帝手下有三公九卿分门别类为其处理政务一样,州郡县的长官也需要各种掾属为他们处理具体事务,比如州有别驾、治中、簿曹等从事;郡有功曹、仓曹、兵曹等曹掾;乃至于县也有类似的掾属。
这些职能在治理地方上的专业性和分工程度倒是都做到了,基本能满足治理地方的需要,但依然存在着两个弊端。一个是州郡县长官自行征辟僚属,而且属吏皆用本地士人,这就导致地方政务通常被豪族把持,长官若是不与地方豪强合作,便很可能会被架空,陷入当初王邑初至河东的窘境。
对于这个弊端,光武皇帝采取的是妥协怀柔的做法,直接以‘户口耗少’、‘官多役烦’为借口裁撤了四百多个县级机构,连带着还减省了关东、河北各州郡县的吏员编制,有效的缩减了豪强晋升的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