嘛)。以上的协商和条款,均系秘密进行,俄人及喇嘛毫不知情。
陈毅把交涉情形电告北京政.府,国务院于八月二十一日提出阁议讨论,对于条件内容无任何意见,只是认为在程序上必需由外蒙王公先用全体名义呈请政.府恢复原制,然后政.府根据外蒙的要求再商谈条件。
国务院将这个意见转达给陈毅,陈明明办不到,又不愿承认。摧急了敷衍政.府说外蒙古希望先以非正式商妥协商各项条件,才能安心撤消自治。
陈和车林商妥的条件,于十月一日派秘书黄成垿把条件草案送到北京,这就是外蒙善后条件六十三条,其中重要的事项如下:
一、中央政.府无论何时何事,不能更改外蒙原有之分盟分旗制度。各盟旗沙毕,盟长、将军、扎萨克,高卓特巴等原有之管辖治理权,永远照旧。中央政.府并不得施行殖民事项,将蒙旗土地改归他人所有。
二、设驻札库伦办事大员一员,乌、科、唐、恰,可设参赞人员,帮办参赞一员。正副人员,必须一蒙一汉,并且轮流更换(如第一任汉正蒙副,则第二任蒙正汉副),而汉员必须以文职为限。即在北京之蒙藏院,其正副总裁之一,亦必须以外蒙王公任之。
三、中央在外蒙驻军,其计划布置及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