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五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订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行政各部
第十八条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一、外交部;
二、内务部;
三、财政部;
四、军务部;
五、“交通部”。
第十九条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