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的开展,清**于宣统元年(1909)三月十六日颁布《自治研究所章程》,责令于各省省城及各府厅州县设立自治研究所,以“讲习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职员”。此外,还将“城镇乡应办自治各事,演为白话,刊布宣讲,以资劝导”。这就为地方自治做好了人员和思想的准备。
次年,清**又颁布《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及其选举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使自治政策更趋完善。
清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制定,使地方自治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有力地推动了方兴未艾的地方自治运动,从而在全国出现了一股地方自治大潮。
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是在民主宪政思潮的影响下出现的。它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既体现了近代的民主特点,也体现出浓厚的民主精神。
其一,议员由选民自由选举,议决问题取决于多数,不失民主的精神。
其二,议事会与董事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体现了近代的分权原则。议事会是议决机关,董事会是行政机关,后者由前者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
其三,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议事会议员,使行政工作能得到议决机关的有力监督,加强了议事会的监督功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