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条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
    前项决议用投票法,以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成之。
    第四十四条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应黜其职,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定之。
    判决国务员违法时,应黜其职,并夺其公权,如有余罪时,付法院审判之。
    第四十五条两院各得建议于**。
    第四十六条两院各受理国民之请愿。
    第四十七条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
    第四十八条两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四十九条两院议员除现行犯外,非得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之许可,不得逮捕或监视。
    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应即将理由报告于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
    第五十条两院议员之岁费及其他公费,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国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国会委员会,于每年国会常会闭会前,由两院各于议员中选出二十名之委员组织之。
    第五十二条国会委员会之议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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