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战,但防御外国攻击时,得于宣战后请求国会追认。
    第七十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非经国会同意,不生效力。
    第七十一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委员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时,应即为解严之宣告。
    第七十二条大总统颁予荣典。
    第七十三条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国会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
    第七十四条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逾二次;每次期间,不得逾十日。
    第七十五条大总统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众议院,但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应即令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大总统除叛逆罪外,非解职后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七十七条大总统、副总统之岁俸,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国务院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以国务员组织之。
    第七十九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
    第八十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
    国务总理于国会闭会期内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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