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
紧接着,他又向议会提出宪法公布权问题。明确,宪法的公布权属于总统。议会对于宪法,只有起草权与议定权,没有公布权。
他的根据是《临时约法》,看来这《临时约法》也不是一无是处,还有对他有用的时候。
刚刚使用过的《大总统选举法》,不是宪法会议公布的吗?不是也生效了吗?这又作何解释呢?
如果说,《大总统选举法》不是总统公布,是无效的。那根据这个《大总统选举法》选举出的大总统是不是也无效呢?这不是要惹出一系列的麻烦吗?
袁世凯给出的理由是: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显与《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论,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友帮承认问题,又率以正式总统之选举能否举行为断。是以接准来咨,未便过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绳。”
意思是说,虽然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是和《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违背,但当时情况特殊,事情紧急,也就不能太过求全责备了。
已经公布了,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