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长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为全权代表,在北京汇丰银行大楼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作最后的谈判,签署了二千五百万英镑的《中国**善后借款合同》。
合同二十一款,另有七个附件,二个附表。规定:借款总额为二千五百万英镑,年息五厘,期限四十七年;债券九折出售,扣除百分之六的佣金,净收入二千一百万英镑。
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偿还到期的庚子赔款和各种外债、遣散各省军队、抵充**行政费外,仅余七百六十万英镑,而到期归还本息竟达六千七百八十九万英镑。
借款以中国盐税、海关税及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四省所指定的中央**税项为担保。特别条件是:今后未经银行团允许,不得向他国借债。
由外国人参加盐税征收,在审计处设华、洋稽核员,凡关于借款款项之领款单须有华、洋稽核员会同审核,签押后方可提款。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人会办一员主管。
“各产盐区设稽核分所,设中国经理、洋人协理各一员,共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人员的任免,由华洋总办、会办会同定夺。盐区之盐纳税后,须经华洋经理、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可放行。盐务进款存于指定银行,非有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