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祀,由共和国选设卫兵妥慎保护。
皇族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共和国特别支出。
大. 清皇帝辞位之后,其皇族原有之私产,由共和国特别保护。
帝国原有之禁卫军,军队共和国重新编制,工资仍如其旧。
皇族对共和国之公权,私权与全民同等。
皇族永免当兵纳税之义务。
皇族永保姓氏之自由权利。
皇族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皇族尊重共和。
皇族废止共和国法律抵触的一切行为。
停止使用年号。
皇族赏赐只能用于家族,只能赐物。
皇族不得赐谥。
皇族机关不能对人民发告示,给处分。
皇室人员必须留共和国规定之发型,服装。
由共和国皇宫管理局办理皇宫内的犯罪案件。
皇族享受自由婚姻的权利。
民族待遇之条件:
各民族与汉族平等。
保护各民族原有之财产。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去除,各地听其自由入籍。
各民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列为公文,由代表照会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