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为核心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法典。
前者的主要生产单位是法人,或者称之为企业。
而后者的生产单位是户,所以户籍制是重中之重。
但是以土地为生产资料,以户为生产单位的《大明律》显然无法满足新时代工商业的管理。
其典型特征就是明代工商业极度发达,然后朝廷既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亦无法对其征收合理的赋税。
其主要表现为两点:
一个是朝廷对陕山商人向塞外、后金的走私无法禁止;
一个是大明朝廷对工商业征收到赋税远远低于工商业在经济中实际占据的比例。
所以,张顺这一次整顿耀州窑的目的并不单纯。
他不但要借此征收税赋,赈济流民,更要把耀州当作一个实行工商法的试点。
虽然他并没有本是背诵下相应的法律条文,但是只要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理念和观点,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具体措施。
而他对工商法能否成功的关键就看三点:
第一个是能不能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法人体系。
第二个是能不能征收与工商行业体量相适应的赋税。
第三个是能不能能不能依法控制工商业健康合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