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家的义务与权力,确立了下级家臣为家臣的家臣,但是依然是主家的家臣,主家依然有权力进行命令。
有些绕口,总结来说就是家臣的家臣也是我的家臣,家臣聘用下级家臣不再随意,需要向主家汇报,编制在册。如果有隐瞒的情况,主家又会觉得,你是不是想造反?
第六条,就是小领代管。在此之前,领地不论大小,都是家臣的封地,但是在这条法令之后,低于一定比例的领地,主家就不再实际授予你了,而是给你相应的俸禄,当然这部分俸禄也是可以世袭罔替的。
通过以上六点,织田信长几乎完全掌握了领内的经济、军势、政治情况,使得他能在战败后快速回血,并且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爆出比敌军更多的部队。
也是凭借分国法改革,信长有了建立自己霸业的基础。
但是这个分国法不是人人都那么容易推行的,作为信长盟友的松平元康(德川家康旧名)在1562看到织田家的强盛,也企图进行分国法改革,最终引发了一向一揆,最后只能向家臣妥协。
知道德川幕府时期,尽管德川家有很多严苛的法令,但是他们执行的分国法依然是缺少了第三条、不完整的第四条的翘脚的分国法。
德川家对家臣领内的检地全看家臣对